一般來說,這樣做不合法,除非是屬于暫時性借款、分配利潤等特殊情況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:從事生產、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持稅務登記證件,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,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。將公司基本戶的錢轉到老板私人賬戶上的原因是什么?
如果是屬于向公司借款:
借:其他應收款 - 老板
貸:銀行存款
以后拿到發(fā)票,證明其用途,可以是采購物資或者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,可沖抵其他應收款。
借:管理費用 / 營業(yè)費用 / 固定資產 / 原材料等
貸:其他應收款
或者老板還款:
借:銀行存款 / 現金
貸:其他應收款
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,按稅法規(guī)定會認為是對老板個人的利潤分配,需要就該款項繳納個人所稅。
那老板樣從公司“安全的”拿錢呢?
舉個例子:
老板想要從公戶轉100萬到個人賬戶,你知道怎樣才是合理合法的嗎?
方法一:老板把車賣給公司
(1)老板賣車涉稅分析

(2)公司涉稅分析

也就是說,老板把車賣給公司,雙方只需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,且公司轉錢給老板不需要繳納個稅。
例:
公司轉100萬給老板個人,需要按分紅繳納個稅=100*20%=20萬元;
如果公司老板把一輛價值120萬的車,100萬賣給公司,公司給老板轉款100萬,需要繳納印花稅=100*0.5‰*2=1000元;
通過此方法可以節(jié)稅=200000-1000=19.9萬元,且公司購入的車輛,計入固定資產,不僅每月計提的折舊可以抵稅,車輛產生的加油費、過路費等也可以稅前扣除。
風險提示:用此方法避稅,公司購入的車輛一定要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所需,用于老板個人消費使用的不允許稅前扣除。
方法二:成立個人獨資公司
利用稅收洼地成立個人獨資企業(yè),有些地區(qū)個人獨資企業(yè)核定征收率低至1.5%。

例:
公司轉100萬給老板個人,需要按分紅繳納個稅=100*20%=20萬元;
成立個人獨資企業(yè),公司給個人獨資企業(yè)轉款100萬元,個人獨資企業(yè)開具相應的發(fā)票。需要繳納個稅=100*1.5%=1.5萬元;
則,通過此種方法可以節(jié)稅=20-1.5=18.5萬元。
風險提示:個人獨資企業(yè)需向公司提供相應的服務且合理,才能開具發(fā)票,不能為了一味的追求避稅,而忽視了稅務風險。